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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集中采购管理规定”出台

提供者:  来源:保定通达招标有限公司官网,保定招标公司,保定工程招标,保定招标代理,保定国际招标,保定工程项目管理   时间:2018-09-20  
       2018年2月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金〔2018〕9号)。该《暂行规定》是为进一步提高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效率,规范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行为而制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财金〔2001〕209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按照“简政放权、框架指导、规范程序、加强督查”的原则,在与国有金融企业认真研究讨论的基础上起草了《规定》。《规定》从总则、组织管理、制度建设、采购方式、采购管理、监督检查、附则等七章予以细化,共三十四条款。
       第一章“总则”明确,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效益原则;建立统一管理、分级授权、相互制约的内部管理体制,切实维护企业和国家整体利益等。
       本规定所称国有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国有企业,以及国有金融控股公司、国有担保公司和其他金融类国有企业。按现行法律法规实行会员制的金融交易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集中采购,是指国有金融企业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应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第二章“组织管理”提出,国有金融企业应建立健全集中采购决策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国有金融企业可指定具体业务部门或根据实际设立集中采购日常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集中采购活动。根据集中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国有金融企业可自行采购或委托外部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
       国有金融企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采购项目评审。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参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成立谈判、磋商或询价小组。
       第三章“制度建设”提出,国有金融企业可参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发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第四章“采购方式”明确, 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有关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五章“采购管理”提出,国有金融企业要做好集中采购信息公开工作,通过企业网站、招标代理机构网站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媒体等公开渠道,向社会披露公开招标和非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公示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等全流程信息。中标结果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招标项目名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公告日期、中标人、中标内容及价格等基本要素。招标公告及中标结果应在同一渠道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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