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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认定中小企业所属的行业

提供者:  来源:保定通达招标有限公司官网,保定招标公司,保定工程招标,保定招标代理,保定国际招标,保定工程项目管理   时间:2022-04-19  
招标二部  魏海路

【摘要】在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采购标的涉及的所属行业,有时难以分辨,模糊不清,为保证政府采购的顺利进行,有必要对中小企业所属行业进行探讨、研究。

【关键词】政府采购;中小企业;行业划分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其中体现了国家对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中小企业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高度重视支持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2011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通过预留份额、评审优惠等措施,扩大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份额。办法实施以来,越来越多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目前政府采购授予中小企业金额占政府采购总规模的比例超过70%。但是,政策执行中也逐渐暴露出预留份额措施不够细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不明确等问题。为落实中央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完善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要求,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究修订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办法》的实施,对于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助力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具有重要意义。故在此背景下,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国内、国际划分标准对比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不同国家、不同经济发展的阶段、不同行业对其界定的标准不尽相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动态变化。各国一般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对中小企业进行定义,质的指标主要包括企业的组织形式、融资方式及所处行业地位等,量的指标则主要包括雇员人数、实收资本、资产总值等。量的指标较质的指标更为直观,数据选取容易,大多数国家都以量的标准进行划分,如美国国会2001年出台的《美国小企业法》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为雇员人数不超过500人,英国、欧盟等在采取量的指标的同时,也以质的指标作为辅助。
      国外对中小企业的规模界定不尽相同。美国把中小企业定义为:从业人数在500人以下、年营业额1亿美元以下的企业;加拿大把中小企业定义为:从业人数在500人以下、年营业额2000万加元以下的企业;澳大利亚把中小企业定义为:从业人数在500人以下的企业;日本把制造、采矿、运输、建筑行业的中小企业定义为:从业人数在300人以下、资本额1亿日元以下的企业;韩国把制造、采矿、运输行业的中小企业定义为:从业人数在300人以下、资产额5亿韩元以下的企业。
      欧盟委员会在第C(2003) 1422号建议中提出的中小企业定义规定,中小企业雇员少于250人,年营业额不超过5000万欧元(或者其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总额不超过4300万欧元)。欧盟中小企业包括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和中型企业三类,其划分标准分别为:微型企业:雇员少于10人,年营业额不超过200万欧元(或者其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总额不超过200万欧元);小型企业:雇员等于或多于10人但少于50人,年营业额不超过1000万欧元(或者其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欧元);中型企业:雇员等于或多于50人但少于250人,年营业额不超过5000万欧元(或者其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总额不超过4300万欧元)。在欧盟,只有满足上述条件的企业才有资格享受成员国或者欧盟机构有关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所属行业划分的探讨及分析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二条明确,“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同时在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也载明“(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括号内容应由提供声明的供应商填写。前后文对照,不难理解“所属行业”应当由采购标的物来界定,即采购物属于哪个行业的产品,那么就按哪个行业的划型标准来判定企业规模(详见《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对于需要确定企业规模的供应商等主体有一定引导作用,也符合目前倡导的信息公开及优化营商环境的整体思路。
      行业分类是一个社会经济学概念,其主要目的是为政府的各种预测、决策提供宏观统计信息。现行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第3.3条规定了确定单位行业归属的原则,“本标准按照单位的主要经济活动确定其行业性质。当单位从事一种经济活动时,则按照该经济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当单位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则按照主要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按以上原则,企业在工商登记确定经营范围时已经明确了其业务活动的内容及生产经营方向,也就确定了其所属行业,不应因其某一时间段提供了某一类产品而调整其行业属性。那么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也不能因标的物的变更而影响其行业分类,企业规模应由其自身所属行业标准来划分,而非根据政府采购标的物所属行业来划分,否则一个企业行业属性存在不确定性,甚至可能出现一个企业属于多个行业的情形,难以确定其规模大小。
      在实际工作中,要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所属行业实非易事。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标的物对应行业,目的是为了确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因此在采购文件中载明的行业就应该对应《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16个类型,不宜将行业类型写得过细,如“谷物种植业”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归入“农、林、牧、渔业”,那么,采购文件中宜载明是“农、林、牧、渔业”而不宜明确为“谷物种植业”,同样,“谷物磨制业”宜载明为“制造业”,便于相关主体比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具体到标的物的行业,可以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查询。以货物采购为例,《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发现,其中A类的有形货物,大多数属于制造业。对于货物采购,只需要认定货物制造商的规模。比如食品类,米面油肉这些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是“农、林、牧、渔业”产物。以米为例,其常规形态有稻、米、饭等,《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网络版)中,稻对应农业中的谷物种植,米对应制造业中的稻谷加工,因而如果是采购大米,应该选择制造业,如果是采购未去壳的稻谷,才应该选择农业。同样,采购肉类应该选择屠宰及肉类加工的制造业,采购活鸡、活鱼应该选择家禽、水产养殖对应的农林牧渔业。如此可见,根据标的物判定企业所属行业的难度较大。
      根据以上思路及方向,来分享两个案例。
案例1:在某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其采购文件规定项目所属行业为A行业。某投标供应商经营范围较广,经营A、B两种行业,且B行业为其主营业务。若按B行业划分,该供应商为小型企业,若按A行业划分,该企业属于中大型企业,请问,在该项目中,这家供应商能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吗?
案例剖析:采购文件已经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A,供应商此次投标就只能按A行业划分为中大型企业,故不能享受对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
个人观点:“两种观点各有利弊,但我个人更倾向于专业对口,这样可以更多地保障专门从事某一行业的企业发展。并且,我认为以采购标的对应的行业进行判断,可以避免大型企业利用其资金或实力优势介入小规模企业所涉行业而引发的不公平竞争。”针对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餐饮业、物业管理等15个行业提出了相应标准,营业收入、从业人员或资产总额成为主要的判定标准。企业判定自己是否为中小企业,首先要看自己所属的行业,再根据上述通知中规定的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等判定自己是否为中小企业。另外,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组织开发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企业在相关网站上查找到小程序的二维码即可参与查询。
案例2:“政府采购保险项目需要执行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吗?保险属于哪类行业?保险类企业的划行标准应遵循什么规定?”
案例剖析:“政府采购保险项目应当执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但在具体执行方面,保险类企业的“大中小”划型让上述提问者倍感困惑。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和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发现,相关划型要求里并没有出现金融、保险的字眼。对此,相关从业人员认为,保险属于金融业,保险机构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银行业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认定其是否属于中小企业。
      “保险企业的划行标准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研究制定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明确,对于保险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5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在20亿元至400亿元之间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个人观点:“关于中小微企业的认定,财政部会同工信部、发改委和国家统计局早在2011年就发布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但这一文件颁布较早,其中的很多规定已经和当前新业态的发展不相适应了,比如金融、律师事务所服务等就不属于其中规定的15个行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应把包括保险业在内的金融业划分为“其他未列明行业”,进而根据企业的从业人数划分大中小型企业”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应根据采购标的的属性及特点,来准确判断项目的所属行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政府采购工作顺利开展,达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目的。
参考文献:
      [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4]《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5]《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6]《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7]《美国小企业法》
      [8]《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
      [9]《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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